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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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后,债务的承担一般根据债务的性质和责任来确定。如果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即使离婚后,双方也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但如果债务是由一方个人承担的,那么另一方通常不需要承担。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产生的个人债务,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其债权人的主张范围。换句话说,债权人仅被允许就债务人的婚前个人债务进行追讨,而无法在债务人步入新的婚姻生活之后,强行要求其配偶承担该笔债务。

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若某项债务被确认为一方当事人所持有的个人欠债,则该方当事人可直接联系至债务人为其偿还相应的款项。然而,当涉及的债务被判定为夫妻二人所共有的共同债务时,即便夫妻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债权人仍然有权向这对夫妇中的任意一方追讨债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之间达成的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并不能对债权人构成任何障碍。

分居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己还。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它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得还。

在分居期间,要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意愿举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得俩人一起还。但要是债务只与一方的个人消费、投资等私人行为有关,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也没从中获利,那就通常算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己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