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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什么情形分别处理

时间:2024.10.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阅读:1357人
律师解析:
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处理的情形:
1、如果该自诉案件犯罪事实清楚,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应当开庭审判;
2、如果该自诉案件缺乏罪证,并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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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刑事辩护太智斌团队律师

云南谦初律师事务所

太智斌律师,38岁,毕业于南开大学,中国共产党党员,执业于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二十年老牌大所)。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太智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民事纠纷领域,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热心、细心、耐心的敬业精神,想人之所想,急人之所急,承办的案件均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太智斌律师坚信,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但公正并不会从天而降,它需要全力以赴的争取,律师的第一使命是确保每个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对待,让法律真正成为每个人都能依靠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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