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鲲律师事务所
龚俸禄律师 ,学历:甘肃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从事法律问题研究及司法实践工作十余年,尤其对行政类诉讼纠纷、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诉访分离问题、合同事务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曾承办数千件行政类征地拆迁、合同事务纠纷、家事纠纷等类型的案件。龚俸禄律师团队坚持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多年来保持当事人零投诉的记录。 参与社会活动:龚俸禄律师多年坚持参与社会法律公益活动,与多家国家级媒体建立合作关系,担任消费日报社特聘法律专家顾问,燕山大学法学本科生校外导师;中国优农网特聘专家律师;旅游商报社特聘法律顾问;“壹元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发起人;法学学者,壹元公律法律研究服务基地创立人; 龚俸禄律师发起壹元公益法律服务项目,要求团队律师每月坚持代理一件公益案件,提出了以商业补公益的“商业性法律公益理论”,打造“公益,诚信,专业”的律师行业评价体系。意欲让挣钱多的律师承担更多的法律公益责任,让承担更多法律公益责任的律师挣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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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转让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允许其进行转让活动。然而,对于采用出让方式获取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而言,当该土地需要进行转让时,需严格遵守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已如数交纳了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且需要持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且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用于农业用途。转让方式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拍卖等。转让时需要获得超三分之二村民或代表的书面批准,并向乡镇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土地属性可以改变并自由转让,例如国家征收后转为划拨用地,或符合规划的企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转移。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农用地等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流转协议有效期因土地性质而异:耕地承包期三十年,到期可续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三十至五十年,到期可续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三十至七十年,到期可续三十至七十年。

未经授权擅自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禁止非法买卖。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使用权,非成员需通过租赁使用。农村房屋买卖也需遵循有限转让原则,否则视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