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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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中,未经房东许可的擅自转让将触犯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合同失效。合法转租需出租方确认,原合同有效,承租人负责转租后果并可能面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风险。第三方造成损失,承租人需担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调整合作伙伴权益。决策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变更申请,可亲自前往提交资料。独资企业由一位自然人全额出资并运营,资产归投资者所有。需召集股东会批准增资计划,开设验资账户,提交审核,完成相关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均可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取决于股票类型。记名股票可通过背书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通过交付即视为股权转让。这些规定确保了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股东私自转移公司资产属侵权,可依法追责;内部协议不能改变资金转移禁止,股权转让后才可解除;股权转让须卖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可能触犯刑法,后果视具体情况而定。如需咨询,可通过热线或邮件联系我们。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均可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取决于股票类型。记名股票可通过背书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通过交付即视为股权转让。这些规定确保了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