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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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遗产分配遵循法定顺序: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及父母,享有优先权;如无第一顺位继承,依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抚养者可视为同等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间份额平等,特殊情况下,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者会得到优待。

第一继承人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分配。(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国法律,遗产传承的首要原则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伴侣、直系子女和生养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同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但特殊情况下可制定差异化分配方案。

夫妻房产作为共同财产,仅分割被继承人份额。一方去世,配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产权,特殊情况可调整份额。遗产过户需全体继承人参与。继承顺序:先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后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位继承人份额通常平等,协商一致可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