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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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离婚之时,子女被判予男方抚养,则女方享有探视之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所述,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子女的权益,同时另一方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关于如何行使及实施该等探望权利的具体形式与时间段,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不给抚养费与限制探视权的关系不给抚养费用并不等同于可以拒绝探视儿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视子女乃是父母依法享有之权力。关于何时何地行使探视权,则应由相关当事人相互协商并确定。若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便需请求公力救济,交由司法机关酌情裁决。

在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时,女方也有权利去探望孩子,这是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措施。不过,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需要双方协商好,同时,女方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能影响到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只有这样,才能给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在双亲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法院会依据儿童利益做出裁决。在裁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非直接抚养方享有探望权,双方应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在离婚后,即使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也不会影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基于血亲关系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经济支持的缺失而被剥夺。但是,欠付抚养费确实是未尽抚养责任的表现,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