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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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房产归属复杂: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其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父母共同出资按比例分割;婚前一方全款或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归属协商决定;抵押贷款房产需细致处理;一般均衡分割,但赠与未过户仍归赠与者;父母以孩子名义购房,离婚时通常不作为共同财产;投资款项视作债权。

婚后购房,无明确协议注明归属,无论房产证上只有哪一方名字,如无父母明确出资约定,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父母出资,房产视为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说明。但若父母以个人名义为子女购房并明确规定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仅署一人名,其身后归属权需根据购房时间和夫妻协议确定。婚前单独购买属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无约定则为共同财产。若夫妻书面约定一方所有,即使只署一方名,仍为其个人财产。离世后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无遗嘱则按顺位继承,有遗嘱则按遗嘱执行。

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对于只登记单一房主姓名的房产,处理如下:单方父母出资购置的,归子女所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分割;婚前一方单独购买并支付首付的,婚后共同还贷,归首付款支付方,但双方可协商;按揭购房原则上平等分割;未办理过户的赠与房产,归赠与人;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出资视为债权处理。

夫妻婚后购房,房产权属多取决于出资来源。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为共同财产;一方用婚前财产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但婚姻期间变更所有权则视为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父母部分出资购房,视为对夫妻的赠与,属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视为对夫妻的赠与,属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