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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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贩卖有害有毒食品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售卖者必须知道所卖食品中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第二,售卖者必须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加工过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如果售卖含有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那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1.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含此类原料仍销售。如使用工业盐腌制食品,或使用禁用农药超标的果蔬加工食品等。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关于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针对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之犯罪行为,其法定的侦查权限启动条件为在贸易和销售活动中的食品样本当中,被人非法填充或掺杂了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安全食用要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掺入了这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然进行销售的,此类案件将进入刑事调查程序。

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法律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涉嫌犯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即:在其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了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非食品类原材料;或者明知自己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了有害的非食品类原材料,仍然予以销售;其次,销售者明知该动物是通过盐酸克伦特罗等被禁止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进行饲养后获得的,并且这些动物可供人类食用;此外,同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形还包括:销售者明知该动物制品是由盐酸克伦特罗等被禁止用于饲料以及动物饮水中的药物所饲养繁殖,且此类药品已经存在于动物制品之中,仍予以销售。凡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展开深入调查。

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案件的立案判定标准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有毒害食品罪的,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首先,被告人明知所涉及到的动物系使用诸如盐酸克仑特罗等被明确规定不得用于家畜饲养以及动物饮水环节中的特定药物或加入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进行养殖的。其次,被告人在获知此一事实后,仍然为这些动物提供屠宰、加工服务,或者予以销售其中的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