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
清算程序;公司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
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