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而且,如果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受人有这几种情况的,出卖人还能取回标的物:
第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第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第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的取回权】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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