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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一般都是在哪里?

时间:2024.10.30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90人
律师解析: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
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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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麟律师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

陈家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在金融犯罪、税务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财产犯罪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承办和处理了大量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大型国企法律顾问。 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服务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始终全力以赴的研究证据材料,不放过每一个有利细节,整理并形成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及时反馈、及时沟通,始终走在委托人前面,让委托人及时了解到案件进展情况,辩护的案件有诸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等,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执业以来坚持“恪尽职守,忠信勤勉”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的办好每一个受托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庭审发挥赢得许多胜诉和当事人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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