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卞亚辉,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专业擅长:建工房地产、公司法律争议解决、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集中于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重点包括招投标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转包分包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极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执业经验: 1、诉讼领域: (1)作为主办律师,参与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市政工程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挽回1000万元的损失;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数宗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的电缆管沟、桥梁、道路、房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作为主办律师,办理新乡市光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平原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新乡市光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实现了近500万元的工程款; (4)作为主办律师,代理郭某某与刘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郭某某败诉,后历经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取得反诉胜诉,全部驳回对方的起诉; 2、非诉领域 (1)?作为主办律师,参与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市政工程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挽回1000万元的损失。 ?作为主办律师,办理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索赔抗辩意见得到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挽回损失150万元。 ?作为主办律师,办理中建八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现了300万元的工程款。 ?作为主办律师,代理郭某某与刘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诉讼,一审郭某某败诉,后历经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取得反诉胜诉,全部驳回对方的起诉。 ?作为主办律师,代理河南中之联实业有限公司与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发回一审,判决支持河南中之联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驳回了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的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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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经营权转包与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中,转包通常是指在保持原有承包人与村集体间承包合同不变的前提下,将自身所承包的土地再次发包给第三者。相较而言,土地承包权或者说转让则涉及到将承包人手中所持有的土地直接交由第三方进行承包,新的承包人间接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而原承包人则退出该合同关系,这实际上相当于出售了其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具体实施流程当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时,转让方需首先与受让方达成明确的流转意向,随后将此事项上报至所属地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在得到审查批准后,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之下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签约手续。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还必须前往相应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册手续,同时向发包方提交备案报告。

原有承揽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未因为土地转包行为的实施而被削弱或消除。在获得了经过发包方确认的承包经营权之后,承包商和发包方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合同建立起承包经营关系。在此基础上,经得发包方的事先许可,承包人有权以转包的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交付)给第三者。当然,这一过程需要向发包方提交流转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但并不影响原有的承揽协议对承包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只是在内部进行。在家庭承包制度下,林地承包者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经营使用权;而耕地或牧场等农业用地则不能通过遗嘱或法律继承。在存续期间,如果家庭部分或全体成员去世,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失效,由发包方收回。在其他承包形式中,承包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至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时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