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家勇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工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具备文理工全方位的综合知识背景,对各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能更深入的理解和分析。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家事、民商法律事务,系盈科北京总部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业务部核心成员。2008年至今已执业17年,依托盈科律所全国第一大所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优势,办理了大量涉及婚姻、继承、房产、合同纠纷等案件。执业理念为勇于探索,不畏艰难。对于争议案件敢于表达独立的观点并付诸行动,敢于就刑民交叉等疑难案件寻求突破。曾经办理的北京某快递公司丢货拒赔案坚持推翻不保价按运费倍数赔偿的“霸王条款”,让快递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委托人。因此接受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消费者报》等众多媒体采访,并担任腾讯网消费者维权法律顾问专家。曾经办理的张某凤通过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诈骗1800万案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寻找到突破口为受害人追回损失。在家事纠纷中处理过京东期权分割、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等疑难事务。在执业生涯中服务客户广泛,涵盖国铁集团、北京控股、凯胜移民等各类型企业及个人。在办案同时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力所能及为广大群众基本法律权益的维护和普法宣传贡献力量
咨询该律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犯罪要素包括:(1)侵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2)客观上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3)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的成年人;(4)主观上需为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

中国司法体系中无专门针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规定。非法收购行为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前者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后者如情节严重,可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本次研究聚焦于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确切界定要素:犯罪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须为非法猎捕和杀害;实施者需为普通公民;且犯罪行为须有明确的主观故意。这些规制要素共同构成了对该罪行的法律认定。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构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条件是:(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