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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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需符合四个要素:一是明确的犯罪客体——国家的管制制度;二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通常指有特定能力和经验的自然人;三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种植,且可能有抗拒铲除的记录;四是主观上的故意,这四者共同构成犯罪成立的基础。

处罚的,属于违法行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如达到较大规模,将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数量稍超法定限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必须附加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如能在收获前主动铲除,将免予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侵犯国家毒品管制,要求行为人明知故犯,大规模种植或在被打击后仍继续,使用暴力抗法。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有责任能力的个人,主观上需有故意。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