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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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存在两种极端情况。一是在已迁移户口但家庭仍保有土地承包权的情境中,集体不能单方面收回土地;二是在户主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家庭中,现行《土地承包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权,禁止以此为落户前提,即使完成迁移,集体经济组织也无权轻易收回土地。

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属于承包人,补偿失去土地的承包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使用权人分享。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投资收益损失的补偿,源于农业集体土地的经济利益,政府征收土地时会补偿损失的土地收益,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一部分。政府土地建设项目中,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土地使用30年后的归属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地补偿费用的合法享有人。因此,在流转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补偿款项的归属应当归属于当前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