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地域
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
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具有
管辖权,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
起诉讼。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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