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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与拘役和管制之间如何并罚

时间:2024.12.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判以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判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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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律师

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

张宁律师目前担任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主任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业务范围:婚姻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在代理的诉讼案件中,能够为客户进行周密的诉讼策划,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以达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在非诉业务中,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目前现担任政府部门、国企、中小企业等多家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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