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
黄征系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在世界500强、上市公司等企业任职多年,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业务,秉承“委托人的利益无小事”的办案理念,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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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撰写原则在拟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书时,其具体内容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撰写及排列:首先,要求明确给出协议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其他相关身份信息;其次,对财产细目进行详尽列出;再次,在协议中恰当地阐述了夫妻其中一方愿意接受“净身出户”的意愿与真实性;最后,以双方的签名和盖章作为结束,注明签订协议的具体日期。

离婚协议净身出户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净身出户”协议通常无法律约束力,但如双方自愿且无强迫,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可具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此行为,法律界对此存在争议,有效性需具体分析。

“净身出户”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需综合评估,涉及签署背景、条件、权益及法律法规等因素。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如个人独有、共同共有等,且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因此,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具体分析。

离婚协议中自愿选择净身出户,需明确双方身份和婚姻状况,确保自愿离婚。书面表达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达净身出户决定。双方亲笔签字确认,注明日期。如均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