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在
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
公司法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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