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下列行为属于票据
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伪造、
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
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
汇票、
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
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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