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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4.10.3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首先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
其次,在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再次,协议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
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但是,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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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王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办案专业、认真负责,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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