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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犯法吗

时间:2024.09.1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914人
律师解析:
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犯法。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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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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