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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和违约金能并用吗?

时间:2024.10.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经济损失违约金能否并用,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可以并用。
2、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3、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用。
4、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应当能够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直接增加违约金;二是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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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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