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单来说就是,按照咱们中国的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说的,合法继承人要在继承到的那笔遗产里挑出足够的钱,把去世亲人的欠债还了就好。这个意思就是说,继承人得负责还清的就是他能从遗产里面拿到的钱,假如遗产不足以填补所有欠款,那剩下那些顾不上了,继承人就不用再掏腰包了。当然,如果在欠债人挂掉之后,继承人就应该站出来,接受法庭的传唤,并且需要为还债负起一定的责任。

这得看每个情况。假设这个欠债的家伙跑路了,然后把钱财留给他亲人了,或者还闹出了怎么分担债务的纠纷,那这时候债权人或者他的亲戚就得找法院来帮忙处理这些事儿了。一般来说,法院会给你6个月到1年的时间去搞定这件事,这算是普通程序;如果情况简化点儿的话(比如没什么复杂的账务纠纷)就会给3个月左右的时间。当然,如果真的有什么特别的原因需要更多时间,法院也会考虑的。

当你告赢了官司,但是被告却突然去世了,这时候你得看看人家还有没有亲戚或者朋友留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的。按照咱中国的民法典来说,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这一条明确告诉我们,他的财产要留给亲属或者朋友来继承或者接收。假设说这个被告真的是孤家寡人,那他的财产就会被收归国有,用来做些对大家都好的事情。如果这个被告曾经是某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那他的财产就会归那个组织所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各法定继承人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现行法应尽之纳税义务以及负债。此规定明确继承人背负的乃是遗产传承的法律责任,而非个人债务的直接承受人。因此,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各继承人可能以遗产管理者的角色来处理遗产及其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继承人本身并不会直接成为这些债权债务的当事人。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留下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算其在世期间所产生之债权债务。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若债务人去世时并无遗产继承人或受遗嘱人承继其遗产,那么这些遗产将归属于国家所有,并被用作公共利益事业的用途;而若该债务人在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那么他的遗产便会归属到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