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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违反探视权是否可以剥夺其权利

时间:2024.09.14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是不可以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的,但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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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洪卫律师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

万洪卫律师,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现执业于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 2008被东营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曾长期在国有特大型企业胜利油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2002年通过**首次司法考试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关某某等特大团伙盗车案、赵某某、赵某某、段某某特大抢劫无罪释放案、哈尔滨某公司诉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等一批在当地有颇有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和称赞。其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古训,做为自己从事律师职业和做人的标准,在法律的框架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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