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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都有以下内容:
1、生产、销售假药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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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灿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银律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入选江苏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理、辩护经验。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原则。复合型的工作经验、多角度的思考模式、多维协同的工作方法,更能让其站在控辩双方的立场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更有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郑某某污染环境案、戴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张某销售假药案、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刘某某强奸案、赵某某贩卖毒品案、陈某某行贿案、郁某某滥用职权案、周某某挪用资金案、唐某某非法经营案、李某诈骗案、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高某某破坏计算机案、龚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胥某合同诈骗案、梁某某受贿案、何某某传销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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