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
周兴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律师、会计师。在企业曾任职多年,先后从事财务、法务、资本运营、股权管理等岗位,拥有丰富的财务、法律、股权管理、风险防控等经验。 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大型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事等案件,标的额逾亿元,参与为数十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以严谨、细致、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正直、独特的人格魅力,全面的向客户提示诉讼法律风险,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保证客户的最大利益,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执业理念:以尽责、精细、透明、立体、多元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每一客户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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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遗产继承是否需要证实兄弟姐妹关系的探讨通常情况下,继承人继承财产都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定证明文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进行不动产继承处理时,必须提交被继承人的正式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书资料。在此基础之上,遗产分配将以遗赠人为其第一顺位的合法配偶、子女及父母权益为先,其次再考虑遗赠人的第二顺位的亲生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的应有之权。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兄弟姐妹的,那么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兄弟姐妹根据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中国民法典规定,兄弟姊妹属于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仅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及双亲时才可能继承遗产。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决定兄弟姊妹的继承权和份额。若兄弟姊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后代可继承遗产。遗赠扶养协议下的权益优先于其他继承方式。

中国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在法定继承中属于第二顺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享遗产。如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且先父母去世,兄弟可成为潜在继承人。遗嘱继承赋予被继承人选择权,包括是否让兄弟姐妹参与及分配比例。若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应优先执行其规定。

我国法律赋予每位公民设定遗嘱的权利,以处置个人合法财富并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规划家产继承,不仅限于法定继承者,还可赠予国家、公众及非法定继承人。公民可将遗产馈赠特定亲人后代,但必须保证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遗嘱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