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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转化型抢劫

时间:2024.09.11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68人
律师解析:
转化型抢劫是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其转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经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但也不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属于抢劫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以本条处理。
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犯罪的作案现场。另因犯罪分子为逃脱、逃离现场而被人发现后紧追不舍,这过程也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事实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使用轻微反抗行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罪论处。
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脏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脏污”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毁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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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宏刚律师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石宏刚律师,十二年法律行业实践经验,专业敏锐认真负责,分析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现为海南省多个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等民商案件,同时刑事领域代理的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本人秉持“法律为本、立于诚信”的执业理念,力求把每个当事人的权益争取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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