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制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内容,购房人为何不能随意修改,是不是霸王条款
律师解析: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绿化、保洁、
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对入住的每个业主都是一样的,支付的费用也应该是一样的。如果与每个业主约定的公共性服务内容不一样,没有可操作性;如果约定的费用不一样,一样的服务水平,有的费用高,有的费用低,对多付费的业主不公平。因此,房屋买卖合
同中关于公共性物业服务的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
求等条款应由开发企业根据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开发企业在售房时要将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等明示给
买房人并进行约定,但不能由个别
购房人与开发单位单独协商确定。这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应理解为
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
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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