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
刘余律师,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洞察力。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特别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劳务纠纷,债务追收,劳动仲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见解和办理方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网络资源。
咨询该律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指罪犯在司法机关未发现或未实施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相关负责人交代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未被察觉时的自我揭露、他人代为投案告知、形迹可疑时的坦白、逃逸后自首、事前准备或途中的被捕。非自愿情况下,如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视同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被视为自首,依据刑法总则和自首构成条件。尽管逃逸与自首有不同主观性,但此行为有利于促使悔过、加速事实查明、赔偿受害方、节省司法资源,符合刑法鼓励坦白从宽的立法精神。

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不承认自首性质是关键辩护点。若案件已交法院,建议速寻专业律师协助。律师可查阅档案、口供、证言和实物证据等,挖掘有利证据和事实细节,并与法官有效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为您进行更有效辩护。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自首判定有明确规定。

是的,这完全可行。当被告人犯下盗窃罪并自首时,法院会考虑其自首情节来定罪量刑。若被告人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他有机会在原有减刑基础上再获得酌情减刑。因此,自愿认罪认罚与自首行为相互促进,有助于被告人获得更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