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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的三种情形

时间:2024.12.20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402人
律师解析:
口头传唤的情形:一是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治安案件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被传唤人不得拒绝。公安人员在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时,仍然要向其讲明身份,必要时出示工作证,然后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取证或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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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传唤适用的情形有: 对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风险较小的非暴力案件,可以采用口头传唤。 传唤或者拘捕期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 更多>>
  • 口头传唤适用的情形有:对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风险较小的非暴力案件,可以采用口头传唤。传唤或者拘捕期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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