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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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因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款项应归属何方关于农村土地补偿费用归属的规定如下:首先,此类款项将全部划给集体进行支配,但分配的对象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其次,对于安置补助费用,其将全数交由土地承包方进行管理,而分配的范围就是那些在承包期限内失去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承包人;最后,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它们将会直接支付给相关的承包种植者以及地面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这些人因为拥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益而有权获得这部分补偿。

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属于承包人,补偿失去土地的承包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使用权人分享。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投资收益损失的补偿,源于农业集体土地的经济利益,政府征收土地时会补偿损失的土地收益,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一部分。政府土地建设项目中,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土地使用30年后的归属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国领土权益主体为国家和集体组织。国家拥有陆地所有权,包括农民集体依据法规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主导权和自主权。乡村及城市近郊土地,除非明文规定为国有,否则默认为集体所有;农庄基地、自给田地和自留山丘也属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