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韩静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以良好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为目标,坚持对客户、对社会、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擅长: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房屋拆迁安置、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与经验,全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了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已经成功代理各类民事案件,曾帮助客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剥离了几十万的债务、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为深受一房二卖困扰的买受人争取到了价值上百万的房产归属权、在房屋确权纠纷中帮助客户争取到了争议十几年的一套价值上千万的房屋;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成功帮助客户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多次与对方谈判,为客户争取到上千万的财产利益。同时在委托刑事案件(贩卖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协助组织卖淫、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职务侵占、盗窃、诈骗等),担任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罪轻,不起诉、取保候审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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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定以子女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新生儿一般归女方,母方如有不可治愈疾病或遗弃虐待行为则可能判给父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抚养权倾向于经济条件优、素养高、环境适宜且责任感强的一方,无论男女。八周岁以上孩子,父母可协商轮流抚养,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裁决。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离婚孩子归属的主要依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孩子归属的主要依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