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宋建军律师早年深造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家三级注册律师,现任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律师执业三十一年。从业律师之前,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宋建军律师从198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尽全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多家政府、公司和企业法律顾问。先后多次在律师业务研讨会上发表论文几十篇。通过各种灵活的非诉讼和诉讼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以“专业、敬业、高效”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赢得利益最大化,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宋建军律师办理过:建筑房产、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涉外诉讼等业务及刑事犯罪案件。对担任政府、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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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有法律效力:1、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4、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5、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普通遗嘱,要求严格:立嘱人需具民事行为能力、满18岁且意识清醒,遗嘱内容须真实合法且不损公共利益。审查流程严谨,需核实立嘱人能力、遗嘱合法性及财产处置权。遗嘱形式内容需规范,修改或取消须经公证机关确认。办理时需立嘱人亲自前往或请求公证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多份遗嘱冲突时按法律程序确定生效遗嘱。

公证遗嘱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后续公证修改或废止,其有效性不容置疑。这种遗嘱形式经公证程序确立,具有高度证据力,被多国法律采纳,其完整性和法定效力将持续至被新的公证遗嘱替代。

遗嘱订立须满足五个法定条件:遗嘱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体现真实意愿,排除受强制、欺诈或伪造影响;仅能处分个人私有财产;内容不违背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遗嘱人如未为这类继承人预留必要份额,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判断标准以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实际状况为准。

不是的,自书遗嘱,可以不要见证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但是,紧急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自书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