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包括
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实践中,
行为人的故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
1、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理由
拖欠,不论是否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支付,但无正当理由
转移财产或逃匿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例如
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
“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不包括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责令支付”本质上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对
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裁决,具有民事性和中间性,属于
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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