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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时间:2025.05.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因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转让债权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了。新的主体的因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后取代旧债权人,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彼此之间产生了义务。债务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约定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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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佩欣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梁佩欣律师,广州本地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房地产诉讼、合同纠纷、劳动法律事务等。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起草、审核各类民商事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也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社区法律顾问。执业期间,梁佩欣律师结合其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及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民商事诉讼及非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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