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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拒绝办理交房手续怎么维权?

时间:2025.05.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首先,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双方存在以卖方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卖方支付价款的权利义务。因此,卖方有权利要求买房进行过户的权利。
其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再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最后,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守约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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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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