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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5.2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4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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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定涛律师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拥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实务经验丰富。 专业从事民商事法律领域,擅长办理买卖合同纠纷、婚姻丰富家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 自担任律师以来,用心办好当事人委托的每一个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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