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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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对于职员是否实际参与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该员工是否明确知晓所在企业正在实施非法的集资行为并且全身心地投入其中。若是该名职员已经清楚认识到集资行为的非法本质属性,但仍然选择提供协助或者从中获取利益,那么他/她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是实际参与者。举例来说,这些职员可能会涉及到宣传推广、劝说吸引投资者、管理和处理资金等关键环节。

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常常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信息真实性来引诱被害者交付财物,且此类受害对象往往为广大公众或无特殊身份之个体。然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员工,利用职位上所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对所在单位的资产进行非法占有的严重违法行为。这两种犯罪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更注重欺诈手段的运用,后者则主要针对职务便利这一核心要素进行非法侵吞公款事宜。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界限涵盖哪些类型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明文规范,非法地吸取或变相吸取公众存款,进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值得指出的是,此罪是我国目前所发生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2.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的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一)恶意设立不存在的单位或冒充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行为;(二)使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的行为;(三)在缺乏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四)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的行为;(五)采用其他各种欺骗手法,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均可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区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主要应根据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只是临时性占用资金,有偿还意愿和实际行动能力,一般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外,行为人所集资金额大小、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公开宣扬等情况,也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