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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时间:2025.05.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86人
律师解析:
意外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为: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意外事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
2.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意外事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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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为: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意外事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 2.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意外事件...... 更多>>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 更多>>
  •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前者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对行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并已经预见了的,但行为人出于对当时主客观各种因素的考虑,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危害...... 更多>>
  • 一、主观方面不同。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 更多>>
  • 主观故意不同。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因疏忽大意以而没有预见。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行为人,...... 更多>>
郭庆梓律师

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执业以来终将“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作为刑案办理信念,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致力于减少和预防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公平落在每个当事人身上,进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成功案例 毒品犯罪:郭庆梓律师代理W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诈骗罪:Y某涉嫌冒充医生保健品诈骗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判得缓刑; 开设赌场: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投案48小时后,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强制猥亵:代理江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卖淫案:代理Y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最终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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