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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职责受理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5.05.2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871人
律师解析:
劳动监察部门职责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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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连科律师

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

席连科律师,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已有两年时间,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认真负责每个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纠纷 秉持着“重托所系,义不容疏”的理念,认真负责每个案件,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尽心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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