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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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者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是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那么对应的处罚就会比较重,如果是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因为千万不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否则的话可能会触犯到相关的法律。

环境污染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规定,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社会公益团体或个人等等,都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损害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条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由排污者来承担,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污染者的免责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2、因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