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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时间:2025.05.0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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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骄虎律师

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赵骄虎律师,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1年执业至今,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侵权、劳动工伤诉讼代理工作,曾获秦淮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高淳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典型案例: 刑事方面:南京首例行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后当事人获不起诉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获无罪判决 马某销售假药罪改为非法经营罪刑期由13年半改为6年 金某某诈骗案由主犯改为从犯刑期由13年改为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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