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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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动产抵押变更需签订合法协议,双方提交原《动产抵押登记书》、经签字确认的《动产抵押变更书》及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严格审核后,通过并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日期,完成变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建建筑物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建建筑物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