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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是什么?

时间:2025.05.26 标签: 涉外专长 国际贸易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如下: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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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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