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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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具有通过调解和解、嫌疑人可反诉、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接起诉(无需公安或检方介入)等特点。我国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及轻度刑事案件,如伤害、诽谤等。初审判决上诉权归自诉人,法院审理以起诉为前提,无控诉则不受理。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公诉与自诉并行制度,公诉由检察院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或代理人直接申请。自诉案件主要分为告诉才处理、证据充分的轻微案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未追究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审判特点包括:可调解,但需自愿且合法;自诉人可与被告人和解或撤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可反诉;案件可分割处理,如多被害人中一人可单独起诉,多犯罪者可选择性起诉,多罪行中可选择性追究。若自诉人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按撤诉处理。

(一)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自诉案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被告可反诉,无需经公安或检方即可直接起诉。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涵盖告诉才处理、轻微案及特定情况下公诉机关未追究责任的案件。起诉是审判的前提,法院根据告诉、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公诉由检察院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或代理人直接诉讼。"告诉才处理"意味着必须先有原告控告。犯罪地、结果地和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皆可依法受理和审理相关案件。

自诉案件审判特点包括: 可调解,但需自愿且合法;自诉人可与被告人和解或撤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可反诉;案件可分割处理,如多被害人中一人可单独起诉,多犯罪者可选择性起诉,多罪行中可选择性追究。若自诉人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