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管辖范围内的初审案件,处理基层法院上报的特定二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的初审案件。此外,中院还审理对基层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申诉和抗诉案件,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保障司法公正。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和争议时,可以通过向管辖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处理,由于合同效力纠纷属于确认之诉,是常见的民事纠纷情形,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范围(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范围(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