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
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
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一、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
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
刑事犯罪报案的地点,主要是
管辖权的问题,而刑事犯罪的管辖权是有很多规定的:
1、一般的
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
管辖;
2、而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立案;
3、对于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
三、职务侵占立案情况: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予立案;
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
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
刑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
犯罪主体:
职务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
董事、
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
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
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二)
量刑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三)
量刑起点: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
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
危害后果等
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
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
缓刑的适用。
(四)数额认定: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
受贿罪、
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