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席法庭。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
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
2.庭外调查。受理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
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
证人。
3.列席审判委员会。审查判决、裁定。对人
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
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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