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并不以受益为限,无因管理之债以管理人支付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2、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
债务产生的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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